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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委托我办事情,给我转账费用,事情办完了,现在他又已不当得利来起诉我,我怎么应对,对方只有转账记录

损害赔偿
2020-05-08 23:21:5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我们可以具体沟通后详细帮您解答或者携材料面谈,按照案件事实帮您设计解决方案。
  • 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果只有转账的记录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仍然可以进行起诉,但是胜诉的概率会降低很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对方收到了钱,不能证明是否是借款,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借款款必须是双方的,也就是说,必须对方也承认,才能生效,如果对方承认借款,那就是完整证据,如果对方不承认,那就必须有别的证据与此相印证,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如果想要追讨债务,必须尽心债权债务确实存在的证明,这就需要转账单之外的证明,当然,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仍然可以起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以下3种方法:一是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制作授权委托书,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即可。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诉讼代理权限。
    二是当事人是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是:从侨居国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是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聘请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是:由委托人制作委托书,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以后,寄交受诉人民法院,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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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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