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2年3月13日凌晨5点多,小A乘坐由广州开往南宁的火车到达南宁, 准备去江南客运站坐回钦州的班车时,搭乘一个开摩的的中年男子的摩托车。 不久,小A就发现摩的司机走的方向似乎不对,摩的司机把小芳拉下车。一把 抢过小A的包,翻看里面的东西,只在小芳的包里找到了一部手机和35元现 金。 2012年4月18日,一个女孩儿来到南宁市x×派出所报案, 声称2012年4月14日早上6点多,她在南宁琅东汽车站搭了一部牌号为桂×x- xx×x的摩的,结果被摩的司机拉到南宁市一处偏僻山路,抢走其现金人民币300元。希望公安人员能够将抢劫犯抓捕归案。 2012年4月19日小B向派出所报案,她所说的情况跟农XX陈述的情况很相似,并且说被抢劫时还被摩的司机踢打过。公安人员一致认为这个“摩的抢 劫犯”就是同一人所为。2012年4月27日凌晨4点钟,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秦 ××(化名)抓获。 秦××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3月21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5月7日释放后,他购买了一辆摩托车,靠做“摩 的”生意维持生活。 2012年8月23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犯抢劫罪, 向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后认为,被告人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肋迫手段抢劫他人财 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犯抢劫罪成立。对被告 人秦××提出其没有抢劫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 能证明秦××采用暴力、肋迫手段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秦××参与抢劫的 事实,不仅有受害人小A、小B、农××的辨认笔录佐证,还有《接受刑事案 件登记表》及受害人小B、小a、农××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 收据,受害人小B、小A购买手机的凭证.如果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检察院认为量刑轻 抗诉理由

刑事案件
2020-04-15 10:53:09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