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是在这样的:2004年4月17日晚上20:50左右,我妻骑自行车去值班,路经湄池农行门口,突然连车带人掉入一个阴沟洞。当时处于昏迷,幸亏被路人发现救起。我接到电话迅速赶到现场,发现是一个阴沟的阴井盖没有而导致的。在旁既没设路障也没有挂警示标志。我报了110,警察来了后便马上在旁边找了个大垃圾桶放到洞口上作路障并把我妻送到医院。警察的这一举动使我想到了:这样简单便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而主管部门为何看着而不为之呢。第二天我向事发地旁的店主做了个调查(阴井盖没有已有十多天,镇城建大队和居委会都有人来看过,但就没人来修好)我去了镇政府,结果是城建大队与居委会之间踢“皮球”。跑了几天,最后我去找主管副镇长也没结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