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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月份至今没有上班,现在提出辞职,公司让我补交一月份到三月份的社保(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都由我个人承担),公司这么做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20-04-14 22:08:3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非因个人原因不上班就不应该自己补缴
    追问:我们是施工单位,上班的话是要开工资介绍信,人在哪个项目部介绍信就在哪,我的介绍信在去年年底转回了公司,在转回公司前跟我说要调换项目部,我也说了不能去上班,之后介绍信转回公司以后到现在都没有通知我去上班,我现在申请辞职,这也不算因为个人原因吧?
    解答:我觉得应该单位和个人各交各的部分。
    追问:谢谢您!我也觉得是,补交个人部分我是认可的!
  • 单位缴纳,双方共同承担费用,而且单位占大头,养老:单位20%,个人8%;医疗:单位10%,个人2%。个人缴纳的话,养老:20%,医疗:8%左右,外加其他一些小费用,如大病互助等,费用全由个人承担,自然比有单位缴纳负担要重。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包括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企业社保的缴纳是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个人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按照规定,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加人群范围。在单位参保的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工作,在缴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社保缴费累计额满15年,则可当即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补贴;但如果该缴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时间累积不足15年的,则应在缴费至满15年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纳的社保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大部分城市是按年缴费的,不强制缴费属于自愿参保。
  • 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缴纳社保是公司的义务,自劳动合同签订起,就应该缴纳社保。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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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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