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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3年11月同一国家机关(甲方)签订了某处地下室房屋使用的合约,期限为一年。合约并未按租赁签订,只以合作为名,但标明不得转租。我对此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04年2月,我以同样方式(合作)将此地下室转租他人(第三方),并规定了入住人数。随后,第三方对此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并以招纳业务员名义将房屋出租。此后的各项检查均被甲方认可。04年4月,甲方突然以我转租、打广告招租、住宿形式为旅馆、人员太杂等名义要求我撤出地下室。同时允诺给予我一定的补偿。我同第三方说明后,其不同意搬离,对所给赔偿不满。现在,甲方每天催促我搬出,而第三方要求必须给予一定数额赔偿才肯搬出。我夹在中间很是为难。请问现在我应该怎么做??如果甲方告我违约(转租),我对第三方有权做什么(人数超出规定)?

行政纠纷
2004-04-22 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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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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