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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学生,跟一个教育机构签订了在他那的培训协议,签订的时候所有东西都问好了。但是签订后,他们把合同收上去说是盖章,可是快五个月了,一直没有把属于我们的合同给我们。然后他们一直不停新增一些奇奇怪怪的管理条例,当时报名时没有给我们解释清楚,以为就是当时的。我们也不能对照合同。因为她的管理条例的一些内容涉及到后面退费的问题。就相当于不完全按照他条例,后面如果有退费,他可以说你不服从管理不给退。还有一点,当时报名时,它写的限制了几次请假的。我当时问他们校长这个问题,但是校长却说的是,一般情况我们会给请的。但是从他的一些发出管理条并不是这样的。后面结束的时候,这个我们会处于劣势吗?

合同纠纷
2020-05-20 14:07: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要看了协议条款才能判断
    追问:可是他们一直不给我们那个合同,之前问,他们就说寄回去盖章了,然后一直不发给我们。期间还让我们不停签和合同一样的内容,问他们不是已经签过吗,他们就说还要再签。。。。
  •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具体表现为:  1、异地订立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的印章后将合同书交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种种原因未盖章,也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2、签定合同人并非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是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是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书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才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于是拒绝在合同书上盖章。对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结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信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与之相联系的问题是,当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先盖章,后盖章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第一条:应认定先盖章一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即应认定该补充协议有效。
  • 订立合同,是一个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构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作法。
    一、合同订立的过程是什么
    订立合同,是一个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构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作法,订立合同的程序主要有:
    1、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2、资信审查。
    3、洽谈协商。
    4、拟定合同文书。
    有的合同,根据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必须在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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