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象如下:
1.个人取得的
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1号)
2.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079号)
3.储蓄存款利息免税(财税〔2008〕132号)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财税〔2013〕5号)
5.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财税字〔1994〕20号)
7.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
(1)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
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