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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们好: 我想问一下我(不懂劳动法)和公司签定的这份劳动合同算是明显的有失公平而可以不履行吗? 具体情况如下: 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一条关于竞争回避的规定:乙方(公司员工),在离职后半年(普通员工)或一年(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内不得在当地(我在的是市)从事相关工作或开办类似的公司。 但是我从外地来到现在的工作地点,因为女朋友在这里,所以我不能离开这里去别的地方工作,如果合同的上述条款是合法合理的,那么就意味着我不能在这个地方工作了!

刑事案件
2004-04-20 21:38: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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