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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问题,和签订的保密协议。

劳动纠纷
2020-04-08 15:54:5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有具体法律问题可以与我联系。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 保密协议签订是看工作岗位而定的。

    并不是每位员工都要签订保密协议,有的职位是要签,有的职位不用签。而且保密协议签署的话,也会因所属公司不同而订。

    类似与研发、创新类型的公司则是要签署保密协议的,这点是因为公司的特殊性,来签订的。保密协议签订就你现在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每个月除去工资外,还有另外签订保密协议的补贴,若是只让你签订协议,而没有相关的补贴那这份保密协议是无效的,毕竟签订双方要有相对的利益关系。
    若是在普通公司上班,类型行政和后勤类的工作则不需要签订保密协议。而销售类型的,有接触到客户这类的,则要签订保密协议。
    若是离职,公司是不能因为你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而扣押工资。合同中有规定离职后要在离职之后的一个月内讲工资发放到员工手中,这点是不会因为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而有所改变的。
  • 保密协议可以协商解除,用人单位3个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请求法院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当事人双方订立了保密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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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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