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经人介绍跟以前曾认识的在当地房管所工作的一个人买一套房,当时她说离婚了,她以前买单位的两套集资房,由于不想与前夫住在隔壁,所以要卖属于她的那一套空房,房产没有任何纠纷;但在看房时,房内已有人居住,但她又解释说是别人暂借住。于是在07年底和今年元月上旬分两次共预付给她五万元,她打有收条,出示有“房产证”有“房屋转让协议”:房产没有任何纠纷,房款壹拾万元,交定金三万元,2月20日她负责清房,我入住,后半年内我付清余款,她并许诺利用工作便利帮我办理过户手续。 2月下旬经催促告知我不能入住,因不能清房。又几天后说房子不能卖给我了,因“房产证”不能过户!(后来我才知道这时她前夫把他们2007年12月11日的法院《离婚调解书》放入了房产档案,而《离婚调解书》上这两套房都归她前夫所有,她前夫给她的补偿为:2007年12月25日前付她2万元,余款2008年9月前付清,但至目前未付一分。) 于是我就要求退还房款,2月底退了八千,经多次催还,她找出许多理由推拖,3月中旬退了两万,再后来她说没钱了,一无所有,班也不想上了,要不去找她前夫要;她前夫也答应替她还,要经三方签订协议。到现在过去一个多月,不是他说有事,就是她没时间,三方始终到不了一块签订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