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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ⅹ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ⅩXX钢筋款1396800元; 二、被告XⅩ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XXX钢筋款13968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99元,由被告ⅩⅩx负担。 被执行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法院 XXⅩ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XX2民初ⅩX号 立案时间 2017-05-11 案号 (2017)粤XX执XX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XXX人民法院 后由本人带执法人员查封被告人工程款1100000元,被告人用这工程款还给别人 ,法院把案件于2018月5月移交公安局至今未履行,请问律师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20-04-04 09:33: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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