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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某,男,湖南籍来苏州务工民工,41岁 背景:当事人与建筑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与其签订任何劳动保险;当事人无兄弟姐妹,父母双亡,两个儿子,小的3周岁 经过:1月11日下午两点,何胜祥在建筑工地14楼做工,突发脑干出血,其同乡将其送至苏大附一医,经抢救生命暂时脱离危险,可能会留后遗症,医药费目前用去五千余元。公司目前对其病情一概不管,患者可能面临无钱可治的情况 何某为建筑工地装模工,每天工作十小时以上,早上6点半天刚亮开工,至下午天黑。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医疗保险规定赔偿医疗费?请求律师一定抽空回答一下

劳动纠纷
2007-01-18 16:28: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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