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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1)我单位的<临时工管理办法>规定,工作满一年补发一个月工资,满两年补发两个月工资,三年以上均补发三个月工资,我工作了七年,照此规定也只能得到三个月的补发工资,请问我单位制定这一规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劳动法对此有无条款可查?(2)若我离开单位,前七年的社会保险如何补交?是否应由单位以货币形式返还我七年的保险金?具体按工资的百分之几计提?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如何计算?(月工资750元)(3)离开单位以后我该如何参加社会养老统筹?

公司企业
2004-04-14 15:34: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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