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做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外签署协议。但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看,以征地协议方式征地是不合法的。关于土地如何区分属村委会还是村民小组所有,要根据土地的渊源确定。我国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农村管理体制必革之前,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形式。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替代。其中生产队直接改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与原生产队之间保持了完整的承继关系,依法拥有其对应的原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