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今天接到了一个投诉电话、内容如下:林先生近日委托我公司,将价值2000元的货物送至外地朋友张某处。为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在填写委托清单时,林先生将其中货物名称作了详细填写,并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了收件人姓名为“A公司张某”。之后张某一直未收到货物、而收件人一栏中签字的是非A公司员工的李某,张某所在A公司也未盖签收章。我公司分公司表示,双方在快运单上明确约定,若发生货物损失,按快递费的3~5倍进行赔偿(150~250元)。林先生认为,现在实际发生的损失远远大于约定的赔偿额。但他不知自己能否向快递公司主张全部的賠偿,现向我公司投诉。 请问张文如何按照货损标准赔偿林先生的损失

损害赔偿
2020-04-02 14:58: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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