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今年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2014年在北京上社保,已超40岁,所以按2010年北京出台社保政策,我只能上临时账户。我从2007至今一直在同一单位上班,签有劳动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单位一直没给我上社保,直至2014才上,2015年单位给我补缴了2007-2013年社保,已连续缴纳12年多,按社保规定可以继续缴纳电费剩余部分,在北京领取社保,但按北京现行社保政策,我是临时账户,只能回户籍所在地继续缴纳社保直至满15年。请问,我的临时账户可以转换成一般账户吗?

劳动纠纷
2020-04-01 09:45:3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交社会保险的情况,应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咨询、信访、投诉。
  • 用人单位不交保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
    如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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