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2003年毕业的大学生,于2003年3月和深圳一家台资企业签了三方(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协议书),其中协议他们又加了一页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规定:1.我们的服务期限为三年,且试用期为三个月;2.薪资待遇为第一年年资不低于3万RMB;第二年通过公司的年终考核后,年资不低于4万RMB;3.关于违约,如果我们其中有任何一方违约,都要付给另外两方各6000元RMB;而且,当时有许多口头协议,例如关于我们的福利:吃,住,保险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