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公司主要从事弱电工程,于2008年在**寺接到一单业务,曾与一批熟练工人签订了相关劳动合同分包了部分业务给他们做。该批工人于2004年1月6日就已将所签合同的分包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并移交给我方,但工地上还有我方负责的部分穿线工作未完成,故又请了其中的3个人来完成这些工作,工资按天计算,40.00元/天。但其中一名叫杨**的人在施工工程中,不小心将铁丝拉断(穿线使用),铁丝反弹回来将右眼球击穿,后经我公司人员及时送到**会医院抢救,(总共支付医药费7000余元,全部由我公司支付)现该人员已经出院,右眼视力恢复到0.2。出院恢复阶段,我公司曾支付该人5个月的生活费,共计2000.00元,且出院时医院退回未用完款600余元全部由该人领用,以后多次复检费用、车费均由到我公司报帐。杨**曾提出要求我公司给予20000.00元的赔偿,我公司答应考虑,(因当时其还有一次复检)但近日,杨**到公司来要求做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我公司提前支付了他300.00元的鉴定费用。鉴定结果如下: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表九.眼损伤.九级.6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现杨**对我公司递交了《工伤赔偿申请书》,要求我公司赔偿近50000.00元。其中详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1200.00=9600.00元2、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1200.00=192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天*15.00=150.00元4、工伤津赔:80天*40.00=3200.00元5、后期治疗费:8000.00~10000.00元6、以上共计32150.00元+后期治疗费 我公司目前咨询过很多律师,他们对这件事的看法都不一样,有的认为我公司与杨**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此次事件应该做为工伤,而有的人又认为我公司与杨**只是民事关系,此次事件只能定性为意外事故。目前,我公司还没有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来解决这件事,所以想向您咨询一下。另外,在这段期间,我公司应该给杨**怎样的回复以更具法律性?

知识产权
2004-04-10 08:52: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贵公司与杨长光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杨长光的受伤是属于工伤事故。贵公司首先应当申请工伤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该工作由工伤性质鉴定委员会来完成。司法鉴定在劳动仲裁中不会被采信。然后按照鉴定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住院期间按照本人工资支付。伙食补助为当地出差人员出差时补助相当 后期医疗费要有医院出具报告并经过鉴定所以目前先申请鉴定最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