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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问下,a欠我钱,也欠b钱。法院今天寄了张通知给我,上面写着b是申请执行人,a是执行人。说是他俩就拍卖房子进行司法评估,怎么没有我的名字呢,那怎么会寄给我

经济相关
2020-10-25 11:10:2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 通常来说,银行是房子的第一抵押权人,如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有权起诉到法院,再申请法院拍卖房子,拍卖所得款用于偿还贷款,在这种抵押状态下,也只有银行能拍卖你的房子。其他债权人如要申请法院拍卖房子,则必须经过银行的同意,而且拍卖所得款应该优先偿还给银行,剩余部分才能给这个债权人。
  • 1、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应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将对该标的物行使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3、优先购买权的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到出卖人任意处分出卖物所带来的侵害,影响其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维护先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而适当的。同时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为同等条件,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因而对出卖人利益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因而我们认为,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满足了社会主体在民商事领域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合乎社会需求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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