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先生问:我在某住宅小区购房时看中的是占小区面积30%的绿地。入住后却发现开发商擅自将小区内的绿地改为停车位并向外出售。请问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合理吗?律师诊断: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属侵权行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住宅小区内绿地的所有权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改变绿地的用途,而如何使用和处分这块绿地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对开发商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的侵权行为,业主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划恢复原样,并承担赔偿责任。我租的车位开发商能随意卖吗?肖女士问:我一直租用小区地下车位停车,并签订了租用合同。合同尚未到期,开发商突然向外公开卖车位,导致我无法正常停车。请问开发商出售车位的行为合法吗?律师诊断:开发商出售车位的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为该车位的所有权人,只有拥有所有权才能具有处分的权利。其次,即使开发商具有车位的所有权,在存在租用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用户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另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可见,小区规划内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开发商不能随意卖给业主以外的人,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对该车位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开发商出售车位的行为侵害了你的优先购买权,属违法行为。(吕良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