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农村土地征用应该有补偿吗?

房产纠纷
2020-03-24 09:37: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省区市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实施办法对赔偿标准进行细化,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基本农田(园地、鱼塘、藕塘视同基本农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补偿;(三)征用牧场、草地的,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七倍补偿;(四)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偿;(五)征用宅基地的,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六)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的,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七)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标准补偿。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一)征用基本农田(园地、鱼塘、藕塘视同基本农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五至六倍补助;(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助;(三)征用牧场、草地的,可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助;(四)征用林地的,按有关规定补助。前款规定的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打谷场的,不给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九条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下列办法计算:(一)被征地者向村民委员会申报该耕地前三年种植情况;(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被征地者申报的种植情况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布,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农民群众的意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四)被征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种植情况、同级统计部门的同期统计报表和同期作物价格计算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产量、产值和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其他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办法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第三十一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一)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也可给予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二)青苗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三)对有条件移栽的树木,付给移栽的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四)鱼、藕和牧草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和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