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交通不便、重大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其他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限;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