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社保缴费已缴纳,但是账户未显示缴费记录,请问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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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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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为五险一金,一般来说: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员工缴纳工资基数的21%,员工自己缴纳工资基数的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员工缴纳9%,员工自己缴纳2%外加3~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员工缴纳2%,员工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员工缴纳0.5%,员工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员工缴纳0.8~1%,员工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员工缴纳8%,员工自己缴纳8%(各地情况不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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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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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