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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广东非珠三角地区 入职时签写声明书内容:我现是待业人员,如有欺瞒行为,愿赔偿公司10000元。如由于声明不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愿赔偿公司所有的损失。 讨论:员工跳槽,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公司入职时,又签了该声明。 1、该声明是否有效? 2、新公司如有事实证明该员工未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要求员工赔偿10000元? 3、如原公司将新公司做为第一被告,新公司败诉,是否可以要求该员工赔偿败诉所负担的所有费用?(包括赔偿原公司的金额)?如新公司做为第三被告呢? 4、10000元的赔偿金与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可以同时行使? 5,对于不少心招用到该:call:类人员,有否更好的处理方式?可以惩罚到该员工,又可以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劳动纠纷
2007-01-16 10: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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