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医院工作,但医院把我们判了给第三方外包公司,2020年3月20号发2020年2月份工资,我收到短信提示只有697.7元,我去问财务助理,是不是发错,他解析是说国家疫情放假延期到2020年2月2号结束,3号开始医院正常上班,3号上班的人员上一天计算一天工资,没有上班的人员优先考虑放带薪年假,没有年假或者不愿意放年假得员工则按无薪假期处理(即不计算工资),工资计算方法:(总费用-社保费用)元/29天×上班天数(含周六日),因为我是2018年7月1号入职,我没有年假,所以说我没有上班是无薪假期,但我们虽然是医院判了给外包公司,但日常工作安排都全服从科室领导调动,我们科室领导安排了我在家备班到2020年2月24号再去医院上班,所以第三方外包公司就计算了我从2月24号到28号这五天工资697.7元,请问他这计算工资方法是不是合法?我是不是就应该拿这697.7元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