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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三,18年10月进入一家传媒公司每周周末兼职,当时工资是周日结。后来19年9月 由于大三课程较少,原本全职的一个前台走了,我就顶替了位置,上6天班休息一天,工作日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只有休息日加班才结加班工资。公司规定每个月2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直到2020年1月份,我从2号上到19号 期间没有休息,天天加班,核对工资表的时候是给我算了加班工资的,合计2700。但是1月份的工资原本应该2月20号发,现在已经3月22了都还没发。公司反馈说因为疫情原因,公司要等学校开学后两周才复工。所以具体的发放时间还没定。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我和其他几个一起兼职的同学合计1万左右的工资还没发到。对于此事应该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20-03-25 06:34:2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没有写明仅仅不当,还没有上升到违法的程度,因为没有约定还可以法定,法律规定就是每周上班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每周上班时间超过40小时,就应按超过时间向劳动者发放加班工资。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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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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