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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正常上班期间受伤,怎样做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在什么部门做工伤认定。

劳动纠纷
2020-03-23 18:07: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申请书格式范本如下:  用人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事故当事人性别出生年月  事故发生时间工作岗位  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事故发生经过: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其它材料:  1、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经过证明材料或现场目击证人2人以上证明;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资料。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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