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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这样。我们村子因为煤矿的原因地基塌陷,然后集体搬迁到了镇上,但是煤矿的部分补偿也没有到位,现在镇上依据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七人一下属于一户,兄弟分户父母必须已存其中一个为由,进行旧房拆除,并且不做出任何补偿,这合理合法吗?

房产纠纷
2020-04-30 05:36: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向拆迁办咨询详情。
  •   1、当事人可以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补偿等方面);
      2、在当事人从未以本人的名义,在当地申请过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河北省为例):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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