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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工资是底薪加计件,去年工作时,手被机器挤压,算普通工伤,没有鉴定伤残,休养了两个月,公司只给发底薪

合同纠纷
2020-03-25 10:18: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噢,你的问题是什么呢?建议提出你的问题。
  • 公司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 1.你已经确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你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工伤保险机构报销住院花费的费用,可以要求后续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你申请复查的结果仍然可以作为工伤等级认定结果,你可以据此要求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你可以要求享受上述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你方可以先与工伤保险机构协商解决,如果对工伤保险机构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的上一级行政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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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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