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三十六条的原则,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且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确定的最高院的审判意见: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如果您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形:(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那么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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