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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南京上班,2月3号到2月9号期间单位要求我们上班,但不是全员到岗,是部分到岗,我们平常是双休,每天工作6小时,超过6小时之外部分算加班发绩效工资。在疫情期间,我被安排2月3号、5号、6号上班,4号和7号休息,其他时间2月份都正常出勤,共计加班46小时一共出勤154小时,但单位发工资时,算我应到20天,实到18天,应该出勤120小时,加班工资只算了我34小时,也就是说4号和7号两天的休息,单位拿我的加班工时抵充了,请问这样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20-03-20 00: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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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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