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后段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既然都规定了监护人实施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这说明,并非所有的非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都当然无效。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对自已未成年的子女尽监护义务时,同样应受此条规定的约束,即非为子女的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否则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亦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