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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10月30日检查身体发现肺占位,于11月12日做了左肺下叶切除,病理检测肺腺癌。现在单位以我不能在工作为由,要辞退。请问有什么补偿吗?在单干了10年以上。

其它综合
2020-03-17 13:08:2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劳动者患病后,享受一定的医疗期,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根据工作年限按每年2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仍需要支付您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按每年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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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熟悉可委托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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