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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出租方,与租户签订的租房合同已于2020年2月10号到期,在2月10号时已微信与租户沟通是否要续租,租户表示会续租但又称资金紧张租金要到3月10号才能交,于是与租户微信说好3月10号交后续一季度的房租就续租,如3月10号不交房租,原有的一个月押金抵2月10号到3月10号租金不予退回押金,双方合同终止,租户搬出。现已到3月14号,租户仍未搬离,也未付任何租金。请问是否可以将房屋内租户的私人物品清理出房间?

合同纠纷
2020-03-14 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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