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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女友与去年七月进入南京一上市公司工作,并签定了六个月的试用合同,今年一月签了一份到年底的正式合同,由于她将与我结为百年好合而来无锡,这将终止她与公司的劳动合约。但她们公司说要她赔偿近一年来的收入。

证券投资
2004-04-25 11:59: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首先,您的女友如果在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请留复印件等证据),一个月后双方就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了,这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您女友擅自离职的话,则是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对方给付违约金赔偿,但您女友在对方单位工作尚不足一年,一年收入数额的违约金已经明显偏高,即使有此约定,也属于显失公平条款,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一月的薪水数额是适当的,当然要有理有节的与对方商量,但对方在签定正式合同之前与你女友签定了六个月的适用合同也已经违法了法律的规定,你也可以以此来警示对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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