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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餐厅管理问题,餐厅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8号到期物料9号还在使用,我是8号晚班值班经理,9号早班值班经理也未发现到期物料,并且早上还在售卖,餐厅经理中午上班也没有发现此物料,下午时分,公司来检查并且检查到此物料,当晚区域经理就要求餐厅所有管理组厨师长写好离职报告,最后分配责任时仅仅要求我和8号晚班厨师长离职,请问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其它综合
2020-03-19 19:49:29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可是目前你描述的情况对你并不利。具体还要看合同或员工手册中的规定,看你是否失职。当然单位是不能要求员工自己离职的,如果有利于可以走辞退程序,如果以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为理由解除合同你可能没有补偿。
  • 你好,你有没有写离职报告呢?
  • 你好,在职责上你是否有过错?
  • 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三、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四、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 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 1、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您好,可以劳动仲裁,有需要预约咨询
  • 您好,你能说一下你的诉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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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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