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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这样一条“乙方(本人)至少与甲方(医院)签订5年劳动合同。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按照未服务的年限计算)人民币5万/年,未满一年按月核算。” 我已工作一年多。现提出辞职,时间已超1个月并获批。由于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而非《企业劳动合同》,按合同需赔偿违约金18.7万。本人未参加过职业培训或进修,仅参加过两次国内学术会议(无附加协议)。请问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么?谢谢。

公司企业
2020-03-05 15:52:4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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