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某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事业编制)考试,考入某医院工作,与院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有一条是这么写的:
聘用期内乙方五年内不得提出调动、辞职等有违协议约定的要求。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未经甲方同意的调动、辞职及其他招录考试等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乙方同意承担违约金5-10万元(双方约定违约金10万元为基数,根据在医院工作时间计算,满一年递减1万元;未满一年者按10万元计算)。乙方没有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拒绝办理调档、职业资格注册变更等手续。
前段时间,同一批考进本医院的同事参加了公务员考试,考进了当地人民法院,本院拒绝调档案办手续,就因为签了这份协议。人往高处走,这是每个上进的人的心态,无奈之下只能交纳协议上规定的金额:10万元,院方才给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且院方财务开据了10万元的收款发票。
想咨询下各位法律专家,与院方签订的这份协议到底具备不具备法律效力,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到底能不能自由参加其他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考试,考入其他单位的,院方以协议为由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到底合不合理,工作人员可不可以有理由拒绝缴纳协议书中的违约金。
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助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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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追问:谢谢律师,可是我还是想尽量多了解一些,能麻烦您再进一步讲解一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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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