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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7条

交通事故
2020-03-05 10:19:2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鸣喇叭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车外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按照规定改用近光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通过交叉路口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借道或者变更车道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八)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九)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或者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违反规定进入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三)逆向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四)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五)在道路上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该项规定数额二倍的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