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7条第1款内容是什么。

交通事故
2019-05-15 18:37: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7条第1款,第四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鸣喇叭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车外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按照规定改用近光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通过交叉路口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借道或者变更车道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八)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九)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或者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违反规定进入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三)逆向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四)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五)在道路上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