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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包租: 当事人于2013年7月与A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认购未竣工商铺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末(实际交付房款首付款日期是2011年11月)。随后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自交房后第3年起由开发商向当事人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早在广告要约中提及。但是,开发商延期交房(具体交房日期为2015年中,交房时并未下达正式法定交房通知,也并无口头告知),当事人得知延期交房后,曾咨询过开发商相关部门(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的负责部门),该部门称,无论交房是否延期,租金支付的计算起始日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2013年12月31日起的第三年(2017年初)。之后开发商遭遇经济寒潮,资金运转困难,当事人出于理解的立场并未索要租金,当事人主观认为缓限索要租金,能够待开发商资金周转正常时能顺利履行承诺。可是直至2019年初,当事人追缴租金时,开发商声称,租金缴纳期限从2018年中起始计算。较承诺日期(2017年初)延期1年半。 由此可知,开发商涉嫌故意拖延交房日期,以拖延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期,且利用交房违约诉讼时效(开发商口头承诺交房延期并不影响租金支付的起始计算日,所以当事人并未追究开发商交房违约责任),从而达到逃避交房违约责任与拖延交付租金的日期的目的。确切证据表明,开发商实际开始营业日期为2016年5月底。故此,能否以《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为由,认定开发商委托经营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16年5月营业起)。并且按照银行存款或贷款利率对当事人以经济赔偿。

房产纠纷
2020-03-04 17:46: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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