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我购得朋友两处房产,共计60万,只签订一购买协议,未过户,也为公正,现朋友因生意上的事被法院执行,并查封了我这两处房产,合法吗?请高人指教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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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第二条,既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是可以查封的,但你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根据第十七条,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法院不得继续查封,除非你和他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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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描述过于简单,建议到当地律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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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向你朋友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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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户当然房子还属于你朋友的,法院查封有道理。只能找你朋友协商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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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