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律师,想咨询:我在商品房认购书上签署了名字,对方开发商没有同时签署交换。之后我所有已签名文件由对方收执。按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主动权在开发商手上,只要开发商在我已签署名字的认购书上签章签署,认购书可成立。 但如果依据巜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撒销。撒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对方没有将签章签署好的认购书返还一份给我之前,通知对方我要撒销我的签署,而使认购书不成立呢?

房产纠纷
2020-02-26 11:00:3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我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司法程序。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 您好!是可以主张的,合法
  • 你好,具体要看商品房认购书上内容再做定论,需要对各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才可以处理。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
  • 我们会针对您的情况为您制定量身方案,保证您的权益挽回更大权益建议让律师介入细节了解案情,好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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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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