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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建公路,征用我承包的一部分鱼塘,并且损毁我的塘基以及塘基上面的排水道,现在政府按照相关标准,承诺赔偿损毁的鱼塘基建设施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但是现在发包方要求,这些鱼塘基建的补偿费不能补偿给我,要归发包方。日后再由发包方将这些损毁的鱼塘基建修补复原给我,这样合理吗?其中鱼塘排水道是承包时已经存在的,而电力设施等是我承包后自行建设的。

经济相关
2020-02-25 17: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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