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多数法院认为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可以继承的,承包期内有家庭成员死亡的,死者承包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承包户中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假如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允许继承,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看,有失公平;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承包继承权,就会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亦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也有个别法院开始承认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年人对承包经营地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