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所以判小孩归谁抚养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规定,在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方面,你相对有优势,根据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你女儿已经年满十周岁,在庭审时法官会询问她的个人随父还是随母生活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