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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最长羁押时间为多久?我父亲被公安局带走调查已经8个月多了,2019年5月27日带走,现在还没有调查完,2019年12月23日公安局将卷宗移交区检察院,检察院2020年2月4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在这半年里,我听律师说过退回补充侦查好几次了,我打听检察院那边说2月4日是第一次退补。我想咨询现在这个案件是否羁押超期。接下来应该怎么做?

刑事案件
2020-02-20 21:50:0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 你好,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不起诉处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批捕之前最长的拘留时间为37天,批捕后一般的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符合延长侦查期限的,应当依法报批。没有报批,或者超过批准的时间羁押的,属于超期羁押。关于是否超期羁押的问题,可以向当事人本人询问是否告知延期,律师也有权利向侦查机关了解是否办理批准延期,以及延长的时间。对于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家属、律师均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电话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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