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在一家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服装销售老板处打工7年整,也不是公司性质,(他是商场的一个供应商,有自己的服装代理品牌和自己购买的商场自己招商后交由做商场的百货公司统一经营,)最多时共有300多的员工.请问我们是否属劳动法上所讲的社会团体?老板也没有和我们签定劳动用工合同,给我们管理人员发工资和年终奖就用信封装好后发给我们,给其他员工发工资就造表后每人签字后领取,表上造有基本工资,社会福利保险和提成等.现在他想叫我另找单位上班,按照劳动法请问我是否可以不走?如果我自己走的话是否可以找他补偿我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龄工资等?或还有哪些应该补偿我们?我来他处上班时填有应聘表,没有工资和福利待遇约定,在新劳动法出台后他曾有口头表示要给我们买保险最后也一直没见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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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一老板打工7年整了,最近他叫我另找单位上班,我们一直没有签定劳动用工合同,也没有给我们购买养老保险等,就只有工资和年终奖,一个月只有三天假,法定假也只有春节才有三天假.我的问题是我主动走和被动走哪个有好处或好处更大?如果我走了可以找他补偿哪些费用?怎么计算?是否可以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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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由于你叙述的不够详尽,建议您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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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律师进行具体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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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