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1975年生人,父亲为农民,母亲是知青,在1987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未分配在农村的宅基地与房屋的财产归属,我的监护权判给了患有间隙性精神病的母亲。
1980年、1989年前后两次农村宅基地立基人口调查中都是我和父母三人。
1988年父亲再婚,他的妻子带来了前夫所生的儿子。
1991年我的户口由父亲名下迁出至母亲厂里所分配的房子,此时由于知青子女政策,我已为非农业户口。但父亲的再婚妻子及继子从未将户口迁入我家老屋,反而父亲的户口在200年左右买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迁入他妻子在镇上的房产。
2001年由于宝钱公路动迁,父亲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动迁了,2008年重新批得宅基地造好新屋,我才得知,宅基地申请名单上没有我的名字,只有他一家三口。
请问我怎样才可取回我的应得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