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8年以常住户口六人(每人16平方、独生子女1人奖励16平方)宅基地使用面积申批建房。批得总建房面积110平方,除去老房56平方,建造房屋54平方面积。当时若分户就我夫妻加一独生子女就可批得64平方,但老人不同意分户。现在快拆迁了,这54平方的宅基地争议不断。
两位老人愿意立土地使用权赠与的字据。当时使用前妻妹妹土地使用权是以给她顶替国营职工为转让代价的,但她现在要回来要这土地使用权。
现老人肯证明当时的转让事实,有用吗?老人是是我已故前妻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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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太复杂了。王律师的说法理论上是对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实际上赔偿包括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的补偿款,但是在分配的时候这部分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放在一起发放了。这样,如果,你前妻妹妹户口没有迁走,是可以参加分配的。当然,只是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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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宅基地本身并不能得到征地补偿,这部分的补偿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只能得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既然房屋是你合法建造的,当然应当补偿给你。宅基地只能随住房出卖,不能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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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难以找到答案,建议向当地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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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当时申请宅基地的家庭主体有那些人,这些人可享受该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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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